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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两万元起诉银行获赔偿 迅速取证是关键 央广网北京2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银行卡被盗刷2万元,范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发卡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二中院二审支持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迅速取证是范先生胜诉的关键。 范先生2012年9月26日向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2016年5月21日上午,范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自己的借记卡被取现两万元。北京二中院法官孙兆晖介绍,当时范先生收到短信提醒,发现自己的卡被取现两万元。当时范先生人在北京,立即到离自己最近的银行网点打印了业务凭证。凭证显示这张银行卡在10点左右被人取款两万元,范先生非常吃惊,因为他人在北京,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但却被人在武汉通过ATM机取现2万元。范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但是还没有破案。 范先生跟银行交涉无果,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范先生两万元,驳回范先生其他诉讼请求。银行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孙兆晖表示,银行不同意赔偿这两万元钱,因为借记卡取款需凭密码支取,密码一般都是办卡人或持卡人自己设定的,自己保管,其他人很难知道密码的情况。所以银行认为即使发生盗刷,范先生作为持卡人自己也可能存在泄露密码的情况,范先生应该自己承担盗刷的后果,拒绝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判断的事实是什么呢?法官孙兆晖分析,这个案件主要判断交易是不是范先生本人交易,是不是这张银行卡进行的真实交易。 法官进一步分析,根据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范某持涉案借记卡到银行网点打印业务凭证的时间、地点,范先生不可能持该卡往返两地进行操作。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争交易系范先生本人或授权他人进行的交易。据此,法院可以认定诉争交易系伪卡交易。 法院认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仅是盗刷发生的条件之一,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当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在发卡行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发卡银行若主张减免其违约责任,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持卡人保管不当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某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此案中,范先生发现银行卡被盗刷,首先到最近的银行网点进行操作,及时报警,都是值得借鉴的措施。孙兆晖说,最需要做的核心内容是证明刷卡行为不是本人及本卡进行的交易。 (编辑:大鹏 来源:央广网)本文章来自网友投递或资讯集录,如果侵犯你的权益,请发邮件:495600785@qq.com告知小编,将尽快做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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